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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管理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管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出成效。根据省综治办、省广电局《关于创建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乡镇(街道)的通知》(浙广局[2008]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在开展创建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镇(街道)活动中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3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各镇(街道)成立“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小组,小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统一领导,负责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取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2、调查摸底,劝导自行拆除阶段(2009年6月1—2009年7月31日

各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行为,对非法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镇(街道)、社区、村居要劝其自行拆除。

3、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8月1日—2009年9月30日

各镇(街道)为本次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强制拆除阶段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动员和督促本辖区内非法使用地面接收设施用户自行拆除,确保自行拆除率达80%以上。经所在镇(街道)做工作后仍不拆除的,上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进入执法程序,强制拆除,并根据不同情节,对个人用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上缴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每个工作阶段结束时上报其工作成效。

4、考核检查制度,奖惩机制

具体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参照〈义文广[2009]7号〉文件执行。

 

 

义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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